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India

首页>政策法规>投资

来源: 类型:

印度政府发布FDI政策修改及实施细则


  2月16日,印商工部工业政策促进局发布了2009第2、3号公告,分别规范了FDI企业的外资股份计算方法和限制领域内印资企业控制权向外资企业转让的行为。公告系对日前公布的部分开放限制领域外资间接投资政策的补充说明或实施细则。两项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第2号公告列明了印度公司直接、间接外商投资计算方法指引。印度公民拥有并控制的(印公民持有50%以上股权且有权任命多数董事)的印外合资企业,投资于印度其他企业,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不视为外商间接投资;如果印外合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为其100%控股的子公司,则被投资企业中的外资成分属于外资间接投资,股份比例且与投资企业外资比例相对应。
  2、第3号公告对外资限制领域印度公司印方所有权、控制权转移给外方做了有关规定。印度企业所在行业存在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如国防工业、机场地面服务、资产重组公司、私人银行、广播、商品交易所等,其印度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向外资股东转让时,必须获得印度财政部外国投资促进局的批准(FIPB)。